浙江省教育考试院
公 告
根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)第二十五条规定,现将省教育考试院对2013年1月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(面试)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、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,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,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陈述和申辩。公告期满后,本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。联系电话: 0571-88907593。
2013年1月28日
准考证号
课程
违规行为
处理依据
拟处理意见
33091222200330
小学语文
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的位置
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第五条第一款、第九条
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